甘农应发〔2018〕1号
甘肃农业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各级各类人员
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科学合理地评价教职工在工作中所做出的贡献,根据甘农大发〔2013〕95号《甘肃农业大学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甘农大发〔2014〕136号《甘肃农业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甘肃农业大学人事处《关于认真学习<甘肃农业大学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结合我院师资队伍、教学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各级各类人员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基础课时量的计算办法(M1)
基础课时量指职工正常上班时间的课时数
M1=实际出勤天数×2课时
二、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M2)
计算公式为:M2=课时量+非课时量。
工作量每月统计一次,各月累加即得学期、年度教学工作量。教师按要求统计本人工作量,经教研室汇总签字后,由教务科对全校教师工作量进行汇总核查统计。
1、课时量
课时量指教师在本专业范围内,完成的单位教学时间(一节课)的教学任务,包括备课、讲授、辅导答疑、作业(实验实习报告)批改、论文答辩、命题阅卷、监考、成绩录入等教学过程完成的工作。分为理论、实验、实习、思政实践四部分,理论、实验、实习以实际完成的课时数为依据统计, 思政实践每学期每班计4学时。
设置课型系数区别本科、高考班、中职授课难度。课型系数:本科系数K1=1.1,高考班系数K2=1.05,中职系数K3=1。
两门课及以上设置课头系数:第一门课T1=1、第二门课T2=1.2、第三门课T3=1.4。说明第一门课为本学期课时最多的课程,次之为第二门课,最少为第三门课)
课时量计算公式为:
课时量= K1×(本科实际课时数×T1或T2或T3)+ K2×(高考班实际课时数×T1或T2或T3)+ K3×(中职班实际课时数×T1或T2或T3)。
说明:教师根据每学期自己授课情况,确定公式中的T1、T2、T3,以经教师本人确定本学期不能更改。
2、非课时量
非课时量是指教务科、学生科、办公室、团委等部门下达的与教学相关、学生素质技能提升有关的活动(以文件或计划为准),包括本科指导类、技能实践类、教学评价类、教学辅助类四大类22项。公益性活动不计算课时量,如辅修专业课、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公益性劳动等教学环节。有偿的校内外培训不计算课时量。
非课时量计算公式为:
非课时量= ∑项目时数×系数F。见附表。
三、管理人员工作量折合课时量的计算办法(M3)
管理工作量指学校任命的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完成相应的管理工作所付出的劳动。
M3=工作量系数×实际出勤天数×课时量系数
学院任命的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工作量标准如下:
职 级 |
工作量系数 |
课时量系数 |
正科长 |
1.5 |
1 |
副科级 |
1.3 |
科室干事 |
1 |
本科教研室主任、副主任 |
0.9 |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 |
0.8 |
说明:院长、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工作量按略高于全体人员工作量平均数计算;实际出勤天数为正常上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由各科室统计月末由部门负责和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到办公室。
四、工勤人员及宿舍管理人员工作量折合课时量的计算办法(M4)
工勤人员及宿舍管理人员工作量指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和宿舍管理人员完成本职工作所付出的劳动。
M4 =工作量系数×实际出勤天数×课时量系数
工作量系数如下:
层 级 |
工勤 |
宿舍管理人员 |
工作量系数 |
0.7 |
0.7 |
课时量系数 |
1 |
实际出勤天数为正常上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由各科室统计月末由部门负责和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到办公室。
五、非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折合课时量的计算办法(M5)
非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指研究、实验系列工作量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所付出的劳动。
M5=工作量系数×实际出勤天数×课时量系数
研究、实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系数标准如下:
层级 |
科研人员 |
实验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工作量系数 |
1 |
0.9 |
0.8 |
0.7 |
课时量系数 |
1 |
实际出勤天数为正常上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由各科室统计月末由部门负责和主管校长签字后交到办公室。
六、外聘人员的工作量计算办法(M6)
外聘人员指各部门聘请的工勤人员,按考核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绩效,不再计算工作量。
七、综合工作量计算办法(M)
M=M1+M2+M3+M4+M5
八 、扣罚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1.年内退休人员工作量按实际在岗情况计算。
2.年内岗位及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人员,从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计算新的工作量。
3.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扣除当年全部工作量。
4.女职工产假、出外学习(学校派出学习除外)、进修或攻读学位、调离学校以及借调到外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在岗时间计算工作量。
5.职工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个月的,扣除本人工作量的20%,超过2个月的,扣除本人工作量的50%。
6.因受行政纪律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视其情节扣除一定工作量,具体为:
①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者,扣除本人工作量的50%;
②受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刑事处罚者,扣除当年全部工作量。
7.全年累计旷工一周者,扣除当年工作量的50%;全年累计旷工两周及以上者,扣除当年全部工作量。
8.教学差错,扣当事人当月课时量10学时;
9.一般教学事故,扣当事人当月课时量20学时;
10.严重教学事故,扣当事人当月全部课时量;
11.重大教学事故,扣当事人本学期全部课时量。
附件:非课时工作量计算标准表
甘肃农业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