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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09月11日  |  来源:   |  作者:

(甘农大发〔2012〕7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农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报到、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 

第九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以本科各专业标准要求的修业年限为准,一般为4年。学生可申请提前1年或者延期1-2年毕业,但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一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时间记入学生修业年限。 

学生入伍服役,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节 考勤与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至少应按照主修专业教学计划,完成相应课 

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适当方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考勤。学生无法到课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 

学生旷课时间,课堂教学(含实验)按照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践教学环节以及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的,按每天6学时计算。 

教师应根据所授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采取适当方法进行考勤,每4周向本学院教学秘书报送一次,经其汇总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向学院负责人报告。 

第十四条  学生有事(病)实行请、销假制度。学生请假由所在学院审批。一学期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6周。 

因病请假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请假须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手续均由学生所在学院保存。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不能如期返校,需办理续假手续。 

学生不按时销假或续假,其超假时间以旷课对待。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无论及格与否一律记入学习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选课后未退课且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课程成绩以“0”分计。 

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按旷考论,课程成绩以“0”分计: 

1、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的1/3; 

2、课内实验不及格。 

第十六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出勤、听课、课堂笔记、课堂讨论、作业、小测验)、期中考核成绩、实验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期末成绩原则上占综合成绩的 50-60%,具体比例以教学大纲确定的成绩构成比例为准。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成绩评定比例和考核形式,并最迟在期末考核前告知学生其平时成绩及期中考核成绩。学生按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相应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其课程成绩和学分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体育教学部安排及指导,能认真参加适当锻炼和修读适当课程的,由所在学院、体育教学部核实并经教务处批准后,其体育课成绩可按“60分”计。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采用绩点评定方法。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 

百分制 

  

成绩 

  

100-95 

  

94-90 

  

89-80 

  

79-70 

  

69-60 

  

<60 

  

绩点 

  

5.0 

  

4.9-4.5 

  

4.4-3.5 

  

3.4-2.5 

  

2.4-1.5 

  

  

五级制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4.0 

  

3.0 

  

2.0 

  

  

成绩 

  

A+ 

  

  

A- 

  

B+ 

  

  

B- 

  

C+ 

  

  

C- 

  

  

  

绩点 

  

5.0 

  

4.8 

  

4.5 

  

4.4 

  

4.0 

  

3.5 

  

3.4 

  

3.0 

  

2.5 

  

2.0 

  

  

二级制 

  

成绩 

  

合格(P) 

  

不合格(F) 

  

绩点 

  

3.0 

  

  

 

 

 

 

 

 

 

 

 

 

 

 

 

 

  

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 

1、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课程的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 

2、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数,即: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学分。 

第二十一条  补考、重修课程成绩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录,但须备注“补考”、“重修”字样,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五节  自修、补考、重修、缓考、弃考、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有余力、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间有冲突的,由学生本人在开课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承担课程学院教学负责人批准,可自修该课程全部或部分内容,但须交作业、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 

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自修。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旷考、考试违纪者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对于第7、8学期所开课程,因不再开课或其他原因无法安排重修的,可由教务处单独组织1次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期间因病或突发事件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凭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学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缓考者须参加下学期开学前补考,未参加及补考不及格者参加重修。 

缓考课程的成绩由任课教师综合计入。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在每学期考试前3个工作日前申请放弃课程考核,每学期限申请2门,经教务处批准后,该门课程以“弃考”计,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十六条  因转学或转专业,学生已修读过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并取得学分的,可申请直接认定学分。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按《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本校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须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外校学生转入我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同级学生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七节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2、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6周; 

3、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如不能按期复学可申请续休,但最多不得超过2年。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不负责任;休学期间学生的医疗费及其他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复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查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允许在校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停学创业、参军入伍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应提出申请并提交创业方案或部队入伍通知书,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入伍期间的一切费用、纠纷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出国留学的本人申请须经学生家长确认后,方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1年。 

第三十七条  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保留学籍期满须在新学期开学前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1次。 

第三十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节  退学警告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中取得学分不足12学分的给予退学警告,但以前已获得学分能达到每学期平均20学分的除外。 

第四十条  退学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院发出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读期间第二次出现退学警告; 

2、在读期间学满2年,获得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规定的学分不足50学分; 

3、在读期间学满3年,获得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规定的学分不足75学分; 

4、应休学而拒不休学;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6、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8、休学期满而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后复查不合格;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 

第四十二条  上条第1-7款的学生,由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8-9款的学生,由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文件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而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来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学校出具退学决定文件,并为在校学习1年以上(含1年)并取得规定课程学分的退学学生发放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文件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不可再以任何理由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诉。 

第九节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及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学金等。 

第四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以1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和有显著进步的可申请终止察看。 

第五十条  学生违规违纪,视情节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考试违纪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一学期内旷课视其累计学时数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①9学时以内(含9学时),给予学院内通报批评; 

②10学时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③20学时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④30学时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⑤40学时以上(含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④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仍有违规违纪行为者; 

⑤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第二次作弊、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⑥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⑧曾有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再次违反学校规定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五十一条  凡按规定应予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学校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文件应送达学生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为送达。 

第五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但可发放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所受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并取得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所有课程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凡在主修专业标准修业年限内无法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十六条  学生提前修完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交教务处批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备案。提前毕业的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4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学院应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取得学分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者,不得批准其提前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五十七条  在修业年限期满,但仍有15学分以下(含15学分)的课程不合格或未修的学生,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应届毕业生在思想、道德、纪律方面犯严重错误,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毕业资格,予以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离校1年后至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教务处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报主管校长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6月份。 

第五十九条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6个月至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修或补考相应课程,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计。逾期不申请重修或补考,或重修及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给予重修或补考的资格。 

在修业时间已达规定最长修业年限且结业的学生,不得在结业后再重修所缺课程。 

第六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仍未终止察看者作结业处理。结业后、最长修业年限内,经学校批准终止察看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不符合结业条件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须在第八学期结束前办理;逾期未办理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甘肃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初审,教务处复查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 对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同时修读第二专业或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要求者,按《甘肃农业大学双专业/双学位修读管理办法》由学校发给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缴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十一节  出国(境)学习 

第六十七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国(境)学习的在籍学生,经过办理保留学籍或退学手续后,可到教务处办理成绩审核手续。 

第六十八条  经学校组织的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在交流学校所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课程内容与校内基本一致的,经认定后可冲抵相关课程学分。 

第七十  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未经学校批准而不按期返校的,作退学处理。由于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时间者,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最多可延长2年;但若因延长在外时间致使国内学业无法完成的责任自负。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所需的费用自理。 

第四章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甘肃农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甘农大发〔2007〕147号)即行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甘肃农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下一条:应用技术学院本科教学听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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