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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

2017年09月08日  |  来源:   |  作者:

甘农大发〔2016〕116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

《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已经2016年7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农业大学

                              2016年8月10日

  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贯彻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关精神,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统筹安排好我校本科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助学金种类

    (一)奖学金种类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盛彤笙奖学金

     4.社会奖学金

     (二)助学金种类

     1.国家助学金

     2.社会助学金

     3.学校助学金(包括勤工助学工资、临时困难补助等)

二、评定对象

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对象为全日制注册在校就读的本科生。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盛彤笙奖学金在2-4年级学生中评定,各类助学金(社会类奖助学金按捐资人指定对象评定)在1-4年级学生中评定。

三、评定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3.学习刻苦努力,勤奋踏实,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身心健康。

4.爱护集体,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所在宿舍为达标宿舍或文明宿舍。

5.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须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均排名前10%;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前15%;盛彤笙奖学金获得者须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前20%。申报奖学金者须积极参加创新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6.各类助学金必须用于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困难程度和综合表现确定等级,确保“应助尽助”。

四、奖助学金标准及等次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

3.盛彤笙奖学金:一等4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

4.社会奖学金:按捐资人意见确定奖励金额和等级。

5.国家助学金:

一等3000元/人;二等2500元/人;三等2000元/人。

6.社会和学校助学金:

社会助学金:根据捐助方资助标准确定;

学校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800-2000元;勤工助学工资200-1000元/月。

五、评定原则、程序及发放办法

1.国家和学校奖学金每学年9—10月份评定一次,评定依据为上一学年内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和创新实践活动等表现。

2.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奖学金坚持择优奖励原则,助学金以“应助尽助”为原则。

3.奖学金评定程序: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和校院奖助学金评定规定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全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国家奖学金须报请上级批复。

助学金评定程序: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学院组织各班级评议,公示5天,学院审议无异议后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4.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主持或参与完成一项科研项目(或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享受各类助学金的学生,在本学年度内完成至少30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否则,取消下学年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

六、其它规定

1.留级、休学、试读和延长学制期间均不能享受奖助学金。

2.评定学年内受纪律处分者,取消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3.疏于学业,一学年课程首次考试三门(含)以上不及格者或重修后仍有两门(含)以上不及格者,取消该年度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4.所在宿舍被评为不达标宿舍者,取消该年度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5.无视学校管理规定,无故旷课、旷操情况严重者,晚归、夜不归宿屡教不改者,取消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6.国家助学金分两学期发放,第二学期发放前进行跟踪核查,对违反校纪校规及有其他不良等行为者,停发助学金。

7.故意拖欠学费者,取消奖助学金评定资格;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欠缴学费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严格审查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其奖助学金应优先用于缴纳学费。

8.凡在奖助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在校期间各类奖助学金评定资格,已获得者收回全部奖助学金。

9.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连续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一年内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2项及以上奖学金和助学金。

10.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各类活动安排者,停发奖助学金。

11.有其他事由,学校和学院认为应该取消或停发奖助学金者将取消或停发奖助学金。

七、学院要依据学校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班级要制定评议方案,要按程序评定,严禁弄虚作假。

八、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甘农大发〔2012〕11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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